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4號
- 上訴人
- 張孟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秋燕、張智堯因104 年訴字第34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 萬零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秋燕、張智堯因104 年訴字第34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 萬零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