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蘇吳美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祐祥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54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祐祥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54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