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 上訴人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 被上訴人
- 金祚茂
林閔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7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