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劉永祥
- 原告喻楢樵
- 被告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原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永祥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楊慧娘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周廷諺律師 邱信璋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訴訟代理人 賴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得於開庭前就原告於105 年8 月19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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