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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 原告
    喻楢樵
  • 被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原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永祥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楊慧娘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周廷諺律師 邱信璋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訴訟代理人 賴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得於開庭前就原告於105 年8 月19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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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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