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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上訴人
鄭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36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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