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翁日章
翁偉峰
翁偉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翁進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原審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