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郁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千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太祥律師
- 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曾幸文
丁子芫律師
陳俊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理由均於判決中詳載,僅主文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