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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上訴人
即原告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80,000元(計算式:24,180,000元+16,300,000元=40,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33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