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允澤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80,000元(計算式:24,180,000元+16,300,000元=40,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33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