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95號
- 上訴人
- 郭士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