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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莊紹耿
即債權人
陳怡寧
即債權人
陳慶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陸佰肆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之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壹萬肆仟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