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榮
- 代理人
- 古明峯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黎素華
黎燕美
黎素英
一、債務人黎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黎燕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黎素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