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2號
- 抗告人
- 黃世杰
- 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 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相對人
-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所為104年度家暫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黃世昌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黃世昌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使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照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換言之,聲請暫時處分,以有本案繫屬法院審理為要件。
二、經查,兩造間就關係人黃杏中聲請輔助宣告之本案事件,業因黃杏中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死亡而裁定程序終結,有本院104 年度輔宣字第10號裁定在卷可參,並經調卷查明,則本案繫屬既已消滅,暫時處分即失所附麗,相對人聲請為暫時處分,於法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案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