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猶龍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周阿黎 被 告 周阿明 訴訟代理人 周阿黎 被 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葉周德瑩 被 告 周娟娟 訴訟代理人 周阿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一「威鈞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所為104 年度家訴字第5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將編號一「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威鈞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