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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郭益良

      郭琇婉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88號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0,383,887元{計算式:41,535,548元(遺產總值)X1/4(所得利益)=10,383,887元},上訴人郭益良、郭琇婉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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