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即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 條、第139 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現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核定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尚有財產合計新臺幣1億8,764萬8,597元可供分配,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