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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徐千惠許勻睿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 案、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 年7 月31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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