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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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 案、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 年7 月31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