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權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