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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權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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