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0號
- 上訴人
-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雪
視同上訴人 張德正
上列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張德正與被上訴人總統府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1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448,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