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訴人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雪

視同上訴人 張德正

上列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張德正與被上訴人總統府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1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448,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