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吳美莉
- 原告
- 洪偉傑
- 原告
- 洪偉凱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傑儀律師
- 被告
-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定男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曉華
- 法定代理人
- 陳澐萱
- 訴訟代理人
- 暨送達代收 蘇信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參加人
- 洪祺袚
- 訴訟代理人
- 馬翠吟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五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討論與選舉事項第一案『改選本公司董事議案』與第二案『改選本公司監察人議案』之決議均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