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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9號

給付代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9號

上訴人
呂道明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順貴、林進郎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於105年2月18日出國,於同年3月3日返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收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