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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楊鈺筠
被上訴人
林張富美

      林岑蔚

      林子雅

      林家典

      蕭錫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