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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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滿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駿華、溫金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87,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