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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駿華、溫金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87,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