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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4號

原告
鍾青峯
被告
林廖美滿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

司促字第84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972,7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