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4號
- 原告
- 鍾青峯
- 被告
- 林廖美滿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
司促字第84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972,7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