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詹慶堂
- 當事人陳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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