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