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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振欽
即原告
施林素珠
即原告
SHIH STEVEN
即原告
SHIH THOMAS
即原告
兼上二人共
即原告
同法定代理
即原告
人 施昌榕
即原告
蔡宜文
上訴人
即原告
陸知菡

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寶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175,2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