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誼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光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光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