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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生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9,720 元〔計算式:(25+58.5)平方公尺× 3,000元+(8 +62+40+34+38.5+40+22+188 +87+79+40+22+24+137 +34+22.5+38+66+24+105 +48+32+10)平方公尺×660 元+(10+22+14+8 +62)平方公尺×660 元=1,119,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