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徐純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光展間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3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光展間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