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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7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76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邱光吾、謝佳純、陳梅欽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104 年度重國字第7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所為104 年度重國字第76號民事之訴裁定不服,於104 年10月26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 案林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7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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