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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怡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原告
鄭正華
訴訟代理人
張喜美
原告
鄭正地
訴訟代理人
鄭閔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華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16,793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4,058,397元徵收裁判費,尚應補繳38,198元。(計算式:41,198-3,000=38,198)

(二)辦妥繼承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或陳明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397)。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