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 原告
- 鄭正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喜美
- 原告
- 鄭正地
- 訴訟代理人
- 鄭閔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華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16,793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4,058,397元徵收裁判費,尚應補繳38,198元。(計算式:41,198-3,000=38,198)
(二)辦妥繼承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或陳明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397)。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