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呂學在
- 被上訴人
- 姚其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