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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原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被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永祥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廷諺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信璋
被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訴訟代理人
賴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得於開庭前就原告於105 年8 月19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內容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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