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返還代墊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原告
葉文勇
原告
葉俊麟
原告
葉青樺
原告
葉建宏
原告
葉貞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 原告 林秀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複代理人
吳芬玲
被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其中一部請求被告給付葉美華(已歿)為被告之代墊借款款項。惟就葉美華之遺囑是否有效,即涉及葉美華之繼承人為何人乙事,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判決後,刻正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歷審案件查詢結果列印附卷可佐。而葉美華之繼承人究為何人,涉及本件民事訴訟其中部分原告向被告請求葉美華為被告代墊之借款該請求有無理由之認定,揆諸上開法條,且為免審理重覆及裁判歧異,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