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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賴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郭峻瑋

      陳龍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 萬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0 平方公尺×104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萬元=3,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5,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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