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賴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峻瑋
陳龍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 萬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0 平方公尺×104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萬元=3,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5,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