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承慶律師
- 被告
-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君律師
幸秋妙律師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線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線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