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吳美瑤
- 被上訴人
- 黃承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27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27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