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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吳美瑤
被上訴人
黃承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27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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