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王陳麗雲
- 被上訴人
- 葉信德
鄭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鄭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