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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原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千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太祥律師
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幸文

      丁子芫律師

      陳俊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理由均於判決中詳載,僅主文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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