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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克地
上訴人
即被告
袁志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是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1萬1,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64 元。又本件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是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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