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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敬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陳珠西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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