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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匡偉李桂英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志等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27 號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 萬5,000 元(計算式:882萬元+1,044 萬元+217 萬5,000 元=2,14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1,008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