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志等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27 號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 萬5,000 元(計算式:882萬元+1,044 萬元+217 萬5,000 元=2,14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1,008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