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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05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05號

抗告人
王淑娥

      王淑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彭武賢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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