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86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 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事聲字第286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8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 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事聲字第286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