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89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雲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好克彥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 被告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鏞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即EVERGREEN MARINE CORP.(TAIWAN) LT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提出原告與再保險人間就再保險準據3法為約定之相關契約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契約全文,得僅就相關部分為提出),以及原告所稱再保險人將不會就本件已給付保險金予原告之再保險金額部分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之證明,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被告則應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原告所為相關陳述及證據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原告,以利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