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何彥樓
- 訴訟代理人
- 潘永芳律師
- 再審被告
- 謝憶忠
- 再審被告
- 謝抗建
- 再審被告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余正全
- 再審被告
- 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弘
- 參加人
- 王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