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梁興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翁之靖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