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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星潔
即原告
王煒榕
被上訴人
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7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 元,惟其中工資差額及104 年12月份工資合計15萬1,044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即1,245 元,故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1 萬1,145 元(計算式:12,390-1,245=11,1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記官 馮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