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星潔
- 即原告
- 王煒榕
- 被上訴人
- 被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7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 元,惟其中工資差額及104 年12月份工資合計15萬1,044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即1,245 元,故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1 萬1,145 元(計算式:12,390-1,245=11,1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