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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包始怡、馬郁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億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