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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6號

抗告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 案9 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5 年2 月25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