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6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魏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 案9 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5 年2 月25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